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常德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4月2日至5月5日,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2012至2013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市委的领导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中院下设刑一、二庭,民一、二、三、四庭,行政庭,审监一、二庭,林业庭,立案庭,执行局,法警队,办公室,行政科,政治部,研究室,监察室,技术室等20个内设庭室。该院系常德市财政全额预算拨款单位,会计业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该院现有编制173名,实有人数167人。
二、审计评价
通过对市中院2012至2013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和对有关单位的延伸审计调查,审计认为:市中院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比较规范,基本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现行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但审计也发现,单位仍然存在预算管理不够严谨等问题,内部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
(一)预算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1.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不合理。单位2013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比2012年实际征收诉讼费和执行费少278.65万元,只占当年实际征收诉讼费和执行费的52.86%。
2.超预算收支未按相应预算调整程序审批。单位2012、2013年超预算拨付的单位经费中分别有530万元和549万元系以零星报告单向市财政报告,市财政以追加单追拨方式安排单位经费。
3.诉讼费、执行费未纳入预算管理。单位2012和2013两年合计收取诉讼费及执行费1724.55万元缴入财政专户,未纳入预算管理。
4.预算约束功能弱化。市中院项目支出科目未按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明细表”所列征收成本、审判庭运行经费等项目名称设置和核算。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相互混淆,年初预算与实际执行脱节,导致预算约束功能弱化。
(二) 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支出内容不真实31.46万元。抽查单位2013年度部分月份原始报销单据,发现单位以内设机构购买大量办公用品等形式列支31.46万元,上述支出实际系单位变换形式后用于内设机构日常开支。
2.执行款孳息9.86万元未及时进行处理。单位2012年、2013年分别收到执行款在银行产生孳息6.17万元、3.69万元,合计9.86万元计入“暂付款-暂付单位款”科目。既未向申请人清退,也未上缴财政。
3.截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7787.60元。
(1)单位2013年末对历史往来进行清理时将原代扣个人所得税1.47万元直接冲抵支出。
(2)将预付法官培训楼工程款60.6万元直接转作支出,导致漏缴营业税及附加等33087.6元。
4.部分印刷费支出25.85万元未经政府采购程序。抽查发现,市中院2012至2013年共有13笔印刷费支出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合计金额25.85万元。
(三)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执行款管理不够规范。
(1)执行款余额较大,且部分执行款长期未得到清理。
(2)部分执行款收支时间跨度较大,个别执行款项收到后一直未退。
(3)审查单位财务账,发现执行款未分户核算,单位仅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虽然登记了台账,但财务账不能清晰反映被执行人执行款收支情况。
2.诉讼费收取不够规范。抽查部分案件案卷,查阅诉讼费台账,发现市中院在诉讼费收取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少收取诉讼费。个别缓交的诉讼费用未收取到位。二是多收取诉讼费。三是诉讼费用由原告交纳后,未按判决书执行由败诉方负担。四是未列诉讼费用清单。五是诉讼费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案件未登记标的物的数额、只登记诉讼费应收数,实收额未显示。缓交诉讼费由立案庭签批后业务庭室是否催缴到位没有后续跟进措施。减、免交诉讼费未记录详尽。
(四)协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审计核实,市中院与市法官协会未完全脱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市法官协会领导机构人员及内设机构人员均属市中院在职公职人员。二是经抽查原始凭证,市法官协会报销单据审批由市中院分管财务领导及市法官协会副会长签批。三是市中院长期占用市法官协会资金。四是市法官协会办公室设在市中院办公楼,经查市法官协会账簿,未发现市法官协会向市中院支付房屋租金。
四、审计处理处罚及审计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相关违规问题作出了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要求市中院予以整改,同时建议进一步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强化涉案收费及财物管理,理顺协会管理体制。
截至审计结果公布之日,市中院已将执行款孳息缴入国库,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按规定将应上缴各项财政收入缴入国库。并以审计为契机修订完善多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取得较好效果。一是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从足额、合理编制预算、加强项目管理等方面严格预算管理。二是修订完善了公务接待管理、公车管理、学习考察等规定,加强审批监管,“三公”经费支出对比同期大幅下降。三是修订完善《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办法》,实行报账审核“五层”把关制度,确保支出内容真实。四是落实应收费用催收制度,完善依法主动退费机制和各项基础工作,对承办部门费用收取情况纳入全院目标管理考核。同时,对诉讼费退款和执行款物管理进行重点清理、规范,及时退还、给付当事人,维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