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转包现象必须重拳整治

2016-09-30 16:41 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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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饮水安全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部分供水工程项目被中标公司转包猎取不当利益。抽查的两个项目中,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项目中央、省到位资金为基数收取一定比例的代扣税金、管理费、资料费和检测费后转包给自然人,提取比例分别达到9.14%和11.53%,共计获取不当利益10.96万元。工程转包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转包是“豆腐渣”工程的重要推手,保证工程质量、让每一个项目真正成为合格工程,需要各个执法主体强化监督,真正落实惩戒措施,给工程转包形成不能为、不可为、不敢为的社会环境。对此,笔者建议:一要强化监管。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住建、交通、水利和市场监督管理、发改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综合监督管理水平,常年开展对承包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加强日常检查与监督促进规范市场秩序。二要从严查处。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手腕治理工程转包和挂靠,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长期保持从严惩治的高压态势,对职能部门、建设和监理单位的不作为行为落实追责措施,形成违法必究的长效机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文件规定,加大对工程转包及挂靠行为的处理力度,除对承包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理;对注册执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可给予责令其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理。三要净化市场。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转包和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监管模式,从根本上遏止建筑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石门局 罗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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