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中遇到的瓶颈及对策建议

2016-07-13 17:28 来源:市审计局 作者:临澧局 黄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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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审计局近年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制度实施、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管理体制上未按照湖南省的统一规定实施,而是由各县自行规定,对建筑业企业按建设项目的分类,根据工程造价的不同比例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押金,存入人社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施工方自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监察定期检查,待工程完工验收公示6个月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后将保证金押金退回。由于未按制度实施,收取的保证金不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不能全力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支付过程中遇到的瓶颈

1、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繁琐,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概算、《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等资料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审核,领取《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批表》、《承诺书》。经由领导签字同意后,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持县人社局发放的《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审批表》,到县人社局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用账户按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证金凭证到县人社局办理《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三方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审批表》签署意见及盖章。

2、保障金不能按比例缴存。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500 万元以内(包括500 万元)的按8%缴纳工资保证金;500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缴纳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能按比例缴存,由于办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需要领导签署意见同意,所以存在一些熟人、朋友等项目工程会减少保障金比例的情况,不按规定的比例缴存保障金。由于规定的缴存比例本身就很低,再加上有未按比例缴存的项目,以至于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时,缴存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退还保障金过早。工程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可持与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竣工验收报告到县人社局办理农民工工资退还手续,按照要求在工程项目工地进行为期7天的拟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公示,公示期满,未接到农民工举报投诉拖欠工资的,经县人社局签署意见后,申请单位携退款申报资料到人社局办理退款。由于退还保障金须经由领导同意,有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不足6个月就申请提取保障金,保障金提取过早,导致出现拖欠工资情况后,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损害他们的权利。

4、施工单位或包工头不按法律法规要求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只是与农民工口头协议,且待工程完工之后不与农民工结算或打欠条,对于劳动部门追讨农民工工资造成证据不足。

5、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总是相信包工头一拖再拖的假承诺,以至于各个建筑工地贴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公告无效,到了工程验收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后,发现包工头只是假承诺才来劳动部门投诉。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对策及建议

1、人社部门应进一步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反映,加大领导支持力度,督促尽早按照湖南省的统一规定将这项政策执行到位。

2、在缴存保障金过程中,有些项目是由建设或施工单位缴存、有些项目由项目经理个人缴存,建议今后缴存保障金都统一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公司账户转入农民工保障金专户,退还保障金时由农民工保障金专户退还至建设或施工单位公司账户。

3、加重拖欠工资的违法后果。因违法成本太低,用工单位不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应加重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责任,既增设违约责任。

4、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并让农民工切实增强法律意识,使农民工在遇到侵害时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5、建立相关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目前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需要人社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才能从源头上和根本上解决好这一社会难题。

6、人社部门及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和建设企业诚信档案。对建设单位诚信度高,建设企业被命名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则可以降低一个百分点缴纳保证金;对建设单位诚信度不高,建设企业曾经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则按照规定缴纳或上浮一个百分点缴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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