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的要求,切实筑牢内部审计保障经济社会运行“免疫系统”功能的第一道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主体责任
1.市直六区、市直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专题研究内部审计工作不少于2次。
2.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履行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职责。
二、健全工作机制
3.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建立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4.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三、落实工作要求
5.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6.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照国家审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坚持以自身审计力量为主,适当购买社会服务;同一事项不能聘请中介机构对另一家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予以审计认定。
四、强化工作举措
7.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8.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学习培训,每年至少参与国家审计跟班学习一次,不断提升职业胜任能力。
9.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运用大数据审计等先进技术和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监督效能。各单位必须加强内部信息化建设,为推行大数据审计和常态化监督创造条件。
10.各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并按时如实上报内部审计报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当事先征得同级审计机关同意。
五、加强指导监督
11.审计机关采取现场指导、质量评比、业务交流、跟班学习等多种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2.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纳入审计监督的内容。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对内部审计不重视、内控机制不健全、风险管理不到位的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为“一般”及以下等次。
13.各单位对审计机关指出的内部审计工作问题,整改不积极、不到位的,纳入单位绩效考核的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