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5—01002
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科创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
常德市科创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初创科技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德市科创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联合湖南财鑫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政府性引导基金。市财政出资主要通过新增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拨改投”等方式筹集。
第三条 科创基金总规模10亿元,存续期15年(其中投资期8年、退出期7年),期满后可根据程序协商延期。科创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的运作模式,其中用于直接投资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70%。
第四条 科创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4+3”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投资生物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对象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创企业项目;
(三)大学生创业项目。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 建立科创基金统筹协调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召集市政府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基金管理相关政策,审议年度参股基金设立计划,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相关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一)市政府办负责指导防控相关金融风险,参与基金绩效评价。
(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和市人社局分别作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创企业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的业务指导部门,各自制定操作细则,牵头组建项目库,筛选并推荐项目
(三)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资金,牵头拟定科创基金设立方案,推进方案实施;汇总工作机制审议事项并组织会议,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决定事项;牵头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负责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科创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由工作机制从具有一定规模、较丰富基金管理经验和良好基金管理业绩的投资机构中择优选择,并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管理人按不高于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额3%的标准收取管理费(具体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本办法及业务指导部门制定的操作细则,确定科创基金运作方案;
(二)负责科创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代表科创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三)负责直接投资项目挖掘与推荐,对直接投资项目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进行入股谈判;
(四)代表科创基金与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或参股基金章程或参股基金合伙协议;
(五)管理直接投资和参股基金形成的股权,负责直接投资项目退出工作,配合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完成参股基金清算;
(六)跟踪管理直接投资项目发展情况和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向工作机制报告;
(七)接受相关部门、工作机制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科创基金的审计检查;
(八)办理工作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科创基金资金实行银行第三方托管,托管银行由管理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从在常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择优选择,并依法签订托管协议。
第三章 直接投资运作模式
第九条 按分散投资原则,科创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单个项目单次投资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尚未成立企业实体的项目,通过与创始团队或其他投资主体(联合投资方)共同设立公司的方式开展投资。
对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科创企业项目,单个项目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成长性好的企业,在基金投资期内可以追加投资,但累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若因科创基金投资额度受限无法满足被投企业资金需求的,可以通过市产业发展基金和其他市场化基金接力投资。
第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按以下流程决策:
(一)项目方自主申报,或业务指导部门、管理人、出资方筛选推荐项目;
(二)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及退出事项,由5名委员组成,按照一人一票方式对科创基金的投资项目进行表决,原则上需4名(含)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管理人负责项目投后日常管理,对直接投资项目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实地调查,定期收集和分析财务报表,并履行出资人职责,掌握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每3年对被投企业发生事实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当被投企业出现创业失败、停止经营1年以上、资不抵债或破产清算等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人提出损失核销方案并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计后,报请工作机制审批核销投资损失。
对已核销资产,管理人仍应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十四条 科创基金以并购、回购、清算、股权转让、境内外首次公开募股等方式退出。
第十五条 科创基金存续期间回收的本金及收益依据“即退即分”原则,按实缴出资比例及时向出资人进行分配。设置年化4%门槛收益率,超额收益的30%分配给管理人、70%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出资人。
第四章 参股基金运作模式
第十六条 科创基金参股单只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基金规模的20%且不超过4000万元。
第十七条 参股基金对常德市的资金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科创基金对参股子基金的实缴出资额。返投认定参照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操作。
第十八条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决策,规范有序开展投资。
第十九条 若参股基金完成返投后,超出返投比例投资于常德市区域内项目的,科创基金可按出资额享受的参股基金超额收益的90%为限让渡给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参股基金可以通过基金份额转让、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五章 风险防控和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科创基金及其参股基金禁止从事业务参照常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创基金及其参股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和科创基金及管理人,均不得干预子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子基金及其所投企业或项目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相关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按照科创基金资金规模的70%设置整体容亏率(让利部分作为盈利核算),工作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科学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科创基金全生命周期进行整体性监督和考核评价。在投资整体有收益的情况下,可不对单个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但工作机制须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交分析报告和挽损方案。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于责任追究:
(一)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内法规等要求,没有违反或规避有关强制性规定;
(二)根据本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正确履行职责,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评估,严格遵循相关投资决策程序,各节点有相关成果或佐证;
(三)没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不存在以权谋私、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四)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问责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局对科创基金资金使用、运行情况依法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科创基金具体约定在合伙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