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征拆户伪造资料骗取财政资金案例

2022-11-30 09:11 来源:常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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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按照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的要求,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进行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其中一块重要内容是要对各区县市征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征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发现疑点:审计组对某区棚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审计人员查阅了所有征拆户的档案和相关会计凭证,发现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会计凭证后附的原始凭据均为购房发票复印件,享受400元/平米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条件是该征拆户已购房,凭购房发票获取补助。审计人员仔细查看档案资料,通过观察比对购房发票复印件,发现部分发票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推断发票复印件是伪造的。

调查处理:发现疑点后审计组将重点放在了核实购房补贴上,由于该区获得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人员太多,审计组采取抽样的方式,按项目抽取了部分获得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资料进行了分工,一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核对会计凭证后附的发票复印件,登记成台账,二是核实不动产登记证等其他资料,三是找到相关人员进行座谈问话,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最后将该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对象李某、傅某等32户,采取提供虚假不动产登记证,虚假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等复印件的方式骗取400元/平方米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共计189.6万元的问题移送给市公安部门查处,责令该区棚改办等相关部门对所有的项目中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共清退违法获得的购房财政补贴资金198.45万元。该案件中13人由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购成诈骗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22人由于情节轻微,退还补贴款,免予处罚。关于相关工作人员徐某、刘某等人,未尽职核查资料,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财政资金大量流失,移送至市纪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法律分析:棚改征拆户应承担的责任。棚户区改造拆迁对象陈某、代某等32户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购房财政奖励过程中,未仔细核查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等资料的真实性,在不具备鉴别真假能力的情况下未及时提出,未正确履行安置补偿费用支付审核职能,造成财政资金大量流失,已构成失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市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等处分。

意义启示:监督管理的力度和成效直接关系到征拆这一重大民生工作能否顺利付诸实施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棚改征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地方政策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严格政策措施落实,进一步规范征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很多群众对政策不了解,法纪意识淡薄,虽某些行为非恶意骗取,但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申报的资料等未进行严格的审核,对于相关国家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