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部分公职人员违规“挂证”案例

2022-12-08 14:54 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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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都对违规兼职及兼职取酬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党员违反规定兼职,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党员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会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妨碍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建设。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多年来三令五申禁止党政干部在经济组织中兼职或兼职取酬,多次发文重申或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干部不准在各类经济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表面上是经济问题,实质上是权力寻租或变现的“过墙梯”。因此,该问题也成为了国家审计关注的重点。

调查处理:2019年,在市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市直范围内的29名公职人员将本人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注册挂靠在相关企业涉嫌,兼职、取酬的问题。审计人员利用大数据审计方法,将采集的数据与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养老保险的参保数据进行计算机对比分析,筛查出疑点,审计组分成小组前往市住建和财政部门调查一一核实,最终发现在国家明文要求清理整治后,截至到2019年5月初,市直范围内仍有29名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将本人工程建设领域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注册挂靠在建设施工等相关企业,且有11人同时领取市财政发放的工资。将上述违规人员移送至市纪委监委处理。

法律分析:2018年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就出台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从行业规定的角度看,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中,上述行为不符合行业规定中关于“有证”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单位执业的规定。从党纪党规的角度看,上述人员中的党员也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

意义启示:“挂证取酬”问题,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经过单位自查,专项整治后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相关人员法纪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相关部门发现;二是相关职能部门核查不到,手段有限,没有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到位,导致相关人员心存侥幸,顶风而上。但是只要违反了国家财经法纪,终究会受到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