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对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影响

2016-09-13 16:17 来源:市审计局
阅读次数:
字号:【

“合理定价抽取评审法”,有些地方成为“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等等,叫法虽然不一样,但含义都差不多。 “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当然各地对这种评标方法的定义和具体做法(条款)有些不同,但核心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如:湖南省的“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定义是指:“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抽取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随机抽取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与传统的评标方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 1、工程项目的价格是由招标人事先确定的,无需投标人报价,投标人只要承诺就行; 2、评标委员会的作用被弱化了,只要随机抽取后对入围投标人的资格性和承诺性进行评审即可。

笔者个人认为这种评标办法不好。搞抽签就是把所有入围的单位无论资信优劣,无论技术水平高低一律放在一起抽签,往往一个1000多万的项目,有200多家参加投标,这样貌似是控制住了甲方,甲方不能给自己认为好的单位打高分,防止明招暗定,但不符合招投标中的公平原则,好的单位反而有可能中不了标,这对工程本身是极不负责的。并且投标人不能定价,有可能导致中标价格过低,因为造价部门是为甲方服务的,假定造价部门为甲方考虑而压低报价,而中标单位为了承揽工程而勉强中标,很有可能会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中标方由于价格过低而干不下去,工程工期就会造成拖延,严重的可能需要重新招标,这样还是会影响工程本身。抽签本身也不一定能保证公平,并且这种评标办法有很多空子可钻。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并非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而是地方在招标采购实践中琢磨出的一套“土法子”,具体条款和做法明显违反我国或地方的一些法律、法规。合法、合理是“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存在虽然有它的优点,笔者站在审计的角度着重分析实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后所存在的弊端:

弊端之一,违法违规操作的危险系数仍然大。采购人自行事先确定了标底,已经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评审职能逐渐边缘化,自主性过大,监督功能缺失,最终可能形成新的法律规制的盲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得到很好地维护。
  弊端之二,为串通行为确实提供可能。标底一旦公布于众后,潜在的投标人极有可能竭力投采购人所好,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串标、围标、抬标行为,而这种方式恰恰为投标人违规操作开辟了一条看似合理合法的通道,一旦发生串通,势必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弊端之三,难以实现完全充分竞争。虽然招标信息是向不特定供应商发出的,但是获取信息即便进入投标程序的供应商也可能被莫名地清退出场,由于没有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不但更多的供应商无法入围,而且采购人的最终支出可能很不经济,采购人自行确定的标底是否合理也值得推敲。
  弊端之四,运气左右采购最后结果。靠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从表象上看似乎很公平,却导致评审工作可有可无,评审专家成为“占卦”的看客,最终结果极有可能是,最该中标的投标人仅仅因为运气的原因而被拒之门外,与本该属于自己的项目失之交臂。
  弊端之五,适用范围仍有局限性。“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规范性欠缺的非招标方式,不但对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不适用,对金额较大、性质特殊、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也难以适用。

作为投资审计人员,笔者建议:
  首先要明确适用范围。这种招标方法仅适用于技术要求不高,施工标准在行业范围内比较统一,施工难度不大,资金来源确定,工期较短,造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中小型工程,不能为图省事随便套用,建议大型的技术复杂的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有关部门要深入调研,争取用规范性文件形式对此法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明确其具体的适用情形。
  然后要规范操作程序。必须体现专家评审工作的重要性,重视评审专家的意见,而不能让专家成为看客和陪衬,在进入正式评价比较前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应尽可能多地让初审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参与实质性的角逐,而不能局限在五家以上,要兼顾公平与实力,在随机确定参加投标供应商的同时,应让综合实力强的供应商参与到竞争中来。
  其次要合理确定标底。标底确定不能由采购人一方包揽,应考虑多方因素,包括供应商报价、市场价、成本价,公平采购方、中介机构测算的标底、近期同类型项目的采购价等,力求使标底合理,既不能冒大一尺,也不能低于成本价,标底确定后应予保密,不可在开标前公布,在开标前公布标底就等于泄露标底,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最后要重视综合评审。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要力避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唯随机论,另一种倾向是唯价格论,要高度重视对投标供应商综合资质的评审,确保在坚持随机原则的同时体现供应商的综合实力,被抽取供应商的实力应相差无几,在考虑投标报价的同时兼顾质量、服务、资质、信誉等价格以外的因素,不能单纯以运气或价格取舍供应商。

综上所述,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体现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减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腐败现象,降低工程招标投标成本。(津市局  刘浪)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