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审计:“三公经费”监督要与时俱进
“三公经费”支出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近年来,纪委监委、巡视巡察、审计、财政对“三公经费”支出进行监督检查,强有力地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了部门单位的“三公经费”支出行为,对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随着公车改革以及预算管理等一系列行政制度的变化,重点盯防吃喝用车、专注账面支出审查的监督方式已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监督部门应及时调整思路和方法,以提升监督成效。
一、现行监督方式的局限性
(一)“三公经费”范围收窄,支出占比下降,监督上的“投入”与“成效”不对等。目前,对于很多单位来说,“三公经费”实际上只剩下“一公经费”:绝大多数单位都不存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车改革之后,公务车辆收归专门的机构管理,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大部分单位已无支出。唯一有支出的公务接待费,随着厉行节约要求的落实以及近些年来对公务接待的规范化管理,支出额度逐年降低,在公用支出总额中的占比已不断下降。在此情况下,仅就账面公务接待支出,动辄多部门联合,七八个人查一个单位,专注于接待公函与接待标准的问题,监督投入与监督成效明显不对等。
(二)支出标准体系欠完善,评价依据不统一,传统查账式监督欠缺客观性。预算是一个单位各项支出的法定依据,虽然各级党委、政府在“三公经费”支出上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主要用于限定支出标准与支出程序,在支出额度上,其法定依据仍然是一个单位的部门预算。现阶段,大多数基层单位部门预算编制仍然不够规范,“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在一定程度上也缺乏科学性。例如,根据“厉行节约”的要求,部分单位逐年削减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甚至有部分单位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已降为零,但现实中却无法做到公务接待的零支出。标准依据不科学,相应带来问题定性的不准确。此外,不同监督部门面对同样的问题,有不同的定性依据;在法律法规对问题缺乏明确界定条款的情况下,相同的问题,不同的监督者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在此情况下,仍然采用传统的查账方式进行事后监督,所反映出的问题往往不够全面,也欠缺客观性。
(三)账面支出逐步规范,风险环节发生改变,现有查处方式收效甚微。随着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以及近些年来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上采取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监督整治措施,绝大部分单位账面“三公经费”支出已相对规范。从近些年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外公布的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来看,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问题所占比重已经下降,取而代之的违规插手工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问题为主。吃喝以及用车方面的特权享受,逐渐集中在部分有较高职位或较大权力的人群,有些费用也出现外溢或是以更隐蔽的方式列支,例如由行政相对方、工程承包方或下属企业、下属单位承担。在此情况下,仍然采用原始的查账方式,紧盯账面公务接待支出,其成效已不再明显。
二、提升监督成效的建议
(一)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合理调整监督范围及盯防重点,提高监督成效。监督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监督对象、不同查处目标,合理调整监督范围。不拘泥于吃喝用车,不局限于“三公”,而是一个行业一个单位最大的风险点在哪里就查哪里,一个时期最普遍的违纪违规现象是什么就查什么。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评估监督成本与监督成效,要将有限的监督力量用在最需要、最能产生震慑效果的地方。
(二)科学利用大数据,减少大联动、大行动频率,降低监督成本。大数据时代,“三公经费”监督应该用好用足数据资源。随着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全面上线,财政供养单位收支进一步透明,动态监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信息就能发现问题,加上税控发票信息、交警及治安监控信息、公务车运行数据等,数据的关联分析可以更加精准地发现“三公经费”问题。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监督部门可以更多地使用大数据进行事中监控,让数据多跑路,减少事后查账频率。此外,还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贯通,充分利用不同部门不同项目的监督成果,减少大联动、大行动,尽可能地降低监督成本,防范另一种形式的损失浪费。
(三)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完善责任认定标准,确保监督过程科学公正。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提高部门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科学性。“三公经费”预算要与部门年度工作实际相结合,防止不合实际地削减。要确保部门预算足以成为预算单位各项支出的法定依据。相关监督部门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还要定期清理、完善地方在“三公经费”以及其他公用经费支出上的政策制度,包括支出标准、追责问责等。通过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从而确保不同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一把尺子量到底,实现监督的科学公正。
(四)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治病救人导向,实现问题查处既合理又合情。在“三公经费”查处过程中要建立一定的容错机制,更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贪污腐败,顶风违纪大搞奢靡之风的问题要从严查处,但部分单位和个人因为干事创业需要且无主观故意的问题,要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而予以区别对待。因为制度解读不到位造成的支出超标准、程序不合规、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则应给予单位一定的自行纠正的机会,不应该一味追责问责,对干部进行处理,从而偏离监督的本意。
“三公经费”监督是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政府廉洁和高效运行的重要手段。我们的监督检查要与时代发展相适应,要与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相适应。要通过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社会参与等一系列手段的加持,提高监督效率和透明度。只有真正做到与时俱进,监督才能发挥实效,才能在规范政府运行、强化干部管理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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