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近日,澧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澧政发〔2015〕8号)。《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3号)精神,结合该县实际,从政策贯彻落实、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工作机制、审计整改落实、审计工作能力等五个方面,对现阶段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
《意见》强调,审计机关要发挥审计促进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要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保障财政安全;要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保障民生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要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避免国有资金损失浪费,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推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意见》指出,被审计单位要健全整改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管、亲自抓,领导班子要集体研究,根据审计建议或移送处理书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告审计部门,同时还要向县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要严肃整改问责,有关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同时《意见》对整改落实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将对原来违反财经纪律屡查犯的情况,出重拳使真招,彻底改变屡禁不止的局面。总而言之,《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该县审计工作健康发展,推动国家、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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