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关于印发《常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
常办〔2013〕3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各单位:
《常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常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与自律意识,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认真履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及其他原因离任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经济事项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的内容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完整。
(一)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接的主要内容。
1.单位资产情况;
2.在建工程情况;
3.单位负债情况;
4.需继续履行的合同协议情况;
5.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及涉诉事项情况;
6.已研究决定但尚未实施(或未完成)的重大决策项目情况;
7.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借用公共财物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事项。
(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交接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产情况;
2.在建工程情况;
3.对外投资情况;
4.尚未了结的企业抵押、担保及法律诉讼等或有事项情况;
5.单位负债情况;
6.需继续履行的合同协议情况;
7.已研究决定但尚未实施(或未完成)的重大决策项目情况;
8.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使用、借用公共财物情况;
9.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经济事项。
第五条未在单位账上反映的债权债务,离任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应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登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条离任交接程序。
(一)通知。市委组织部在办理有关领导干部离任手续前,向离任领导干部发出《常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并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和接任领导干部。上级组织在与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时,对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提出具体要求。离任领导干部从组织谈话时开始,停止研究重要投资建设项目、大额资金调度、大额支出等经济事项。确因工作需要亟待研究的,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并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自查。离任领导干部自收到《常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做好财产盘点、账目清理、资料整理、物品归集等工作。
(三)交接。离任交接手续在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本单位纪检负责人或者本单位对口的市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人监交。离任领导干部填写《常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经离任、接任、监交三方签字后,由所在单位报送市审计局,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资料。
(四)审计。审计机关根据组织部门的委托进行离任审计时,对《常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填列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认。
(五)备案。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将经过审核确认的《常德市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表》报送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离任领导干部对移交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在离任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手续办毕前,除日常工作必须发生的财务往来外,单位财务原则上暂时冻结。
第九条接任领导干部对移交的未完结事项应继续办理,并承担后续责任。对应移交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未完结事项,凡涉及到离任领导干部本人的消费签单,由离任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处理;其他事项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责成离任领导干部协助处理。
第十条离任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接工作的,应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交接时限。
第十一条离任领导干部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督促其抓紧办理,必要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因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中 共 常 德 市 委 办 公 室
2013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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